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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来源: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4-10-28 14:17: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李宏伟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光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世双先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线.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问题造成较上期发生变化

  根据公司总体战略布局,并结合公司铝加工板块发展状况,为助力铝加工业务发展,经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召开的董事会第九届二次会议、监事会第九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赞同公司筹划控股子公司神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神隆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新材”)至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授权公司管理层启动本次分拆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方案的论证、聘请分拆上市中介机构、组织编制分拆上市方案、签署筹划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协议等相关事宜,并在制定分拆上市方案后将本次分拆上市方案及有关的另外的事项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理顺公司铝加工板块组织架构,增强铝加工业务链条完整性、业务独立性,完善铝加工业务产业布局,经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的董事会第九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由神火新材全资子公司上海神火铝箔有限公司收购商丘新发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商丘阳光铝材有限公司51%股权,由神火新材收购云南神火铝业有限公司所持云南神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出资权。

  神火新材一期项目核心设备铝箔轧机、分卷机、轧辊磨床等均选用国际一流水平的进口设备,整体装机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其主流产品为高精度电子电极铝箔,大范围的使用在绿色电池领域。

  2024年8月底,神火新材二期年产6万吨新能源动力电池材料项目全部投产。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纯利润是: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纯利润是:0.00元。

  (二)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第九届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1日以现场出席和视频出席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环路北段369号公司本部2号楼九楼第二会议室,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宏伟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董事会议通知及有关的资料已于2024年10月16日分别以专人、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际出席董事九名(独立董事文献军先生、谷秀娟女士、秦永慧先生视频出席,其余董事均为现场出席),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符合《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回避,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此项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以下简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51)。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公司2024年1-9月实现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3,538,384,965.61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母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018,399,977.50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长期资金市场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关于推动一年多次分红等政策要求,进一步提升分红频次,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公司盈利状况、资金状况和长远发展需要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因素,董事会制订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公司现在存在总股本2,249,350,56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息3.00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674,805,170.70元,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回避,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此项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的实际要,同意将与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增加0.60亿元、与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度工程结算金额增加1.50亿元,公司2024年与关联公司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由17.50亿元调增至19.60亿元,调增2.10亿元。

  此项议案已经企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独立董事2024年第三次专门会议以五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公司董事李宏伟先生、李炜先生、崔建友先生、张伟先生为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五票同意,四票回避,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此项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要求,基于谨慎性原则,为客观、真实、准确反映公司资产状况,按照依法合规、规范操作、账销案存的原则,赞同公司对经营过程中长期挂账已没办法回收的5项应收账款和部分长期闲置房屋、建筑物等资产进行核销,该等资产账面原值共计3,964.49万元,已全额计提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不涉及公司关联方;本次核销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此项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以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回避,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回避,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此项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4)。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第九届十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1日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环路北段369号公司本部2号楼九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振营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及有关的资料已于2024年10月16日分别以专人、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监事三名(均为亲自出席),符合《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审核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此项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5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要求,基于谨慎性原则,为客观、真实、准确反映公司资产状况,按照依法合规、规范操作、账销案存的原则,公司拟对经营过程中长期挂账已没办法回收的5项应收账款和部分长期闲置房屋、建筑物等资产进行核销,该等资产账面原值共计3,964.49万元,已全额计提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不涉及公司关联方;本次核销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监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核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对经营过程中长期挂账已没办法回收的5项应收账款和部分长期闲置房屋、建筑物等资产进行核销,遵循了谨慎性、合理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议程序合法、合规;核销资产依据充分,符合公司真实的情况,不存在操纵利润的情形,核销后的财务信息能更加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和财务情况,保证财务报表的可靠性,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综上,我们同意对上述资产进行核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召开董事会第九届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长期资金市场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关于推动一年多次分红等政策要求,进一步提升分红频次,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公司2024年度盈利状况、资金状况和长远发展需要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因素,董事会制订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公司现在存在总股本2,249,350,56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息3.00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674,805,170.70元,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如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总额占利润分配总额的100%,占公司2024年1-9月实现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9.07%,现金分红的资产金额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利润分配预案未超出可分配范围,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及股东的当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中等水准不存在重大差异。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控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方案已经董事会第九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方案已经董事会第九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能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4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环路北段369号公司本部2号楼九楼第二会议室。

  备注:1、提案一的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2、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3、提案一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4、提案一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另外的股东)。

  (1)法人股东需持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受托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能信函、传线、现场登记地点: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环路北段369号公司本部2号楼八楼董事会办公室。

  4、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通讯或传真等非现场方式登记时,相关登记材料应不晚于2024年11月8日上午12:00送达登记地点,须请于登记材料上注明联络方式。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能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15:00。

  2、股东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22日、4月19日召开董事会第九届九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根据日常经营的实际要,企业决定调整2024年度与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利达”)和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建安”)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由17.50亿元调增至19.60亿元,调增2.10亿元

  (1)2024年1-9月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2024年度预计情况及调整情况如下: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新利达、神火建安同属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集团”)控股子公司,上述日常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召开独立董事2024年第三次专门会议,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第九届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九届十三次会议,以5票同意、4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关联董事李宏伟先生、李炜先生、崔建友先生、张伟先生回避了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此项交易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矿山机械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气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金属制作的产品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制作的产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普通机械设施安装服务;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炼焦;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等途径查询,新利达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未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历史沿革、主体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最近一个会计期末的净资产等财务数据

  新利达成立于1998年,主营业务是矿山机械制造、专用设备制造、电气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金属制作的产品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

  最近三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9,157.69万元,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净利润2,197.54万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9,366.36万元,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净利润3,749.79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9,605.47万元,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净利润4,290.32万元;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41,425.71万元,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净利润4,894.80万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新利达资产总额38,589.08万元,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净资产20,012.44万元(未经审计)。

  (3)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同属神火集团控股子公司。新利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4)履约能力分析:新利达盈利状况良好,经营情况正常,具备比较好的履约能力。

  (5)2024年预计情况调整原因:公司持续推进矿井智能化建设,进一步加大了相关的设备投入,并淘汰了部分废旧设备,导致公司与新利达2024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增加。

  住所: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经开区(经营地址:永城市演集街道东环路北段369号)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机电设施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矿山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起重设施安装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电力工程项目施工:建筑材料(不含石料、建筑用砂)、五金产品、消防设施、水性涂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设备销售及租赁#。

  公司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等途径查询,神火建安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未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历史沿革、主体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最近一个会计期末的净资产等财务数据

  神火建安成立于1984年,1996年经建设部核定为房屋建筑工程二级资质企业,2001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被核定为房屋建筑工程一级资质企业。

  最近三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1,357.30万元,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净利润2,066.90万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1,661.94万元,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净利润2,756.56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6,388.51万元,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净利润2,465.26万元;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52,253.16万元,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净利润1,764.04万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神火建安资产总额104,785.15万元,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净资产25,615.29万元(未经审计)。

  (3)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同属神火集团控股子公司。神火建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4)履约能力分析:神火建安盈利状况良好,经营情况正常,具备比较好的履约能力。

  (5)2024年预计情况调整原因:公司快速推进云南40万吨炭素项目、11万吨铝箔项目基建施工建设进度,预计2024年度与神火建安的工程结算金额将增加。

  (1)公司与关联方互相提供产品和服务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根本原则,双方有权依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对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同时亦应履行相应的服务义务。

  (2)关联方向企业来提供服务和产品的条件将不低于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相似服务的条件,并给予优先于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3)如有第三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条件优于关联方,公司将选择从第三方获取相同或相似产品和服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关联方发出终止该等产品与服务采购的通知。

  (4)公司与关联方相互提供产品和服务,一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安全、卫生以及质量等标准。

  (3)若无可比的当地市场行情报价,则为协议价格(协议价格是指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以合理成本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而构成的价格)。

  (4)依据属性和金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采购程序应当通过招标程序采购的产品和服务,价格根据招投标结果确定。

  公司尚未就与上述关联人之间的交易签署协议,将根据实际的需求,与关联人依据市场价格签订相应的合同协议后,严格按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实施交易。

  该等日常关联交易能够使公司得到质量稳定的产品和服务,降低建设和材料成本,同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发挥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管理优势,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会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会因该等日常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独立性未受影响。公司将积极与控制股权的人协商,本着合法、公平的原则,在条件成熟时,采取调整股权结构等方式减少关联公司数,从而逐步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金额或当年累计金额不超过各项预计总额,可由公司董事会组织实施;如发生关联交易的金额或当年累计金额超过各项预计总额,公司将根据超出金额,依规定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并依法进行披露。

  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召开了独立董事2024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理由充分,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要,不存在利益输送问题,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第九届十三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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